- · 《种子科技》栏目设置[05/29]
- · 《种子科技》收稿方向[05/29]
- · 《种子科技》投稿方式[05/29]
- · 《种子科技》征稿要求[05/29]
- · 《种子科技》刊物宗旨[05/29]
奇案!为鉴定种子是否仿冒,原被告要将甜椒“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认为甜椒品种“玛索”被人仿冒,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与北京、山东的两家公司对簿公堂。4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
认为甜椒品种“玛索”被人仿冒,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与北京、山东的两家公司对簿公堂。4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有必要使用将种子种出来进行对比的田间观察检测(简称DUS检测),进一步检测涉案辣椒种子是否为同一品种。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本案原告隶属于瑞士农业跨国公司先正达。2017年,先正达公司被央企中国化工集团收购。而本案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博收公司)为2010年成立于北京的一家种子生产、销售企业,被诉侵权的“圣红”甜椒便由该公司生产。另一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鼎硕公司)则是山东的一家繁育、销售种苗公司。
被告方认为,“圣红”和玛索存在差异
据原告律师所述,“玛索”是先正达甜椒育种专家历时九年培育而成的彩椒新品种,在国内大规模种植,目前也是张家口地区红彩椒当家品种。从2016年9月1日起,先正达公司在中国享有“玛索”甜椒的植物新品种权。2017年8月30日,先正达公司在绿鼎硕公司处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圣红”甜椒的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圣红”甜椒的种子。经过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先正达公司认为,“圣红”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故于2017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诉后,被告博收公司拿出自己培育出来的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证明“圣红”和“PP1201”的DNA一致。“PP1201”品种权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博收公司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为其受保护的“PP1201”品种,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法院组织DNA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侵权品种“圣红”与原被告各自拥有的“玛索”、“PP1201”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三品种为近似品种。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
原告先正达公司在2012年就为“玛索”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据了解,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就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品种进行技术比对,目前采用最多的鉴定方法是SSR分子标记法检测(简称DNA检测)和田间观察检测(简称DUS检测)。其中,DNA检测优势在于程序简捷,效率高,但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是品种没有公开完整的基因指纹图谱,因此DNA检测所选取的点位有限,存在检测性状范围的局限。而DUS测试则是将对比品种在相同的生长条件下,从植物的种子、幼苗、开花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对多个质量性状、数量性状等做出观察记载和结果比较,因而其全面性受到大多当事人的认可,但是观察周期长,如水稻、小麦品种通常需要经过两到三年的重复观察。
4月6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最终结论应当基于DUS检测的结果。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如果鉴定结果仍然显示“圣红”、“玛索”和“PP1201”相同,则“圣红”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对此,被告认为,如DUS检测显示三品种一致,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两个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冲突问题,冲突解决之后再继续审理是否侵权。
目前,DUS检测尚未完成,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文章来源:《种子科技》 网址: http://www.zzkjzz.cn/zonghexinwen/2021/0407/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