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最常见种子推广与销售行为,有何不同?纠纷里

来源:种子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诸多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仍然有很多种子生产经营者、行政执法人员、乃至律师、法官们仍然将农作物品种的推广与销售行为区分不清,以至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蒙冤受屈。 前不

在诸多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仍然有很多种子生产经营者、行政执法人员、乃至律师、法官们仍然将农作物品种的推广与销售行为区分不清,以至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蒙冤受屈。

前不久,笔者接手了一桩种子纠纷案件。一种子生产经营企业A,经B手将一西瓜品种卖于了C,C卖于了农民群众种植,结果在种植晚期作物植株发生了大面积死亡现象。

经当地农业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结论为该品种在此地种植,与其它品种相比属抗逆性和适应性差所致。群众认为此问题属于种子质量问题,一纸诉状将种子生产经营者ABC全列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就是“抗逆性和适应性”问题,究竟是属于种子质量问题,还是推广者责任,他们两者之间如何区分和界定,以下做认真详细分析:

A——种子质量问题

1、合同双方主体是种子销售者和种子买受者,一般出售方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买受方是种子经营者或者是种子使用者,买受方对该品种种子在买受前就有认识,购买欲完全由自己心里产生,并非属接受别人洗脑后才产生的认识改变。

2、方式是买卖,交易标的是“种子”,所有权由出售方转为买受方。

3、适用法律是《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费》。

4、 赔偿权利人的构成要件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给田间造成了损失,赔偿义务主体是具有过错责任的种子生产经营者。

B—— 农业技术推广责任

1、双方主体是推广者和被接受推广者,被接受推广者在接受该技术推广或者服务前,对推广的内容完全未接触过,一点也不知晓,完全接受的是推广者的说辞、理念,和方法,完全就是一次洗脑过程。

2、方式不一定是买卖,交易的标的物不一定是具体的物,是一种理念、经营模式、科技成果,或者是一个新作物品种、农药的使用。

3、适用的是《农业技术推广法》

4、赔偿权利人的构成要件是:因推广者未在该地区进行先试验示范,在该地区实施该项技术不具有适应性和实用性给农业生产劳动者构成的损失。赔偿义务主体是向农业生产劳动者推广该技术的直接推广者,与该项技术的上一级供应者没有关联性,权利人无权起诉上一级供应者。

结合该案,如果确属品种适应性问题构成的损失,是农业技术推广责任,不是种子质量责任。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向农民群众直接推广种植该品种的推广者C的责任,与AB两个种子生产经营者没有关联性,不应该将AB两位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作者丨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 缑建奎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0

数读 | 我国玉米大品种更迭史

这才是“种子届”高手的日常!

未来要养活100亿人,需要哪些育种技术?

有些稻田已“瘫痪”,再不防治稻飞虱就晚了!

我为何会做种业人?

文章来源:《种子科技》 网址: http://www.zzkjzz.cn/zonghexinwen/2020/1022/715.html



上一篇:“科技兴农,种子先行”——富阳区举办2020年水
下一篇:为什么现在一些蔬菜种子标有“不得留种”的字

种子科技投稿 | 种子科技编辑部| 种子科技版面费 | 种子科技论文发表 | 种子科技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种子科技》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