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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种子协会章程》执行

来源:种子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章程》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2019年3月30日,中国种子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种子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现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章程》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2019年3月30日,中国种子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种子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种子协会章程》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废止。

附件:《中国种子协会章程》

中国种子协会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中国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种子协会,英文译名China Seed Association(缩写CSA)。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执着梦想、合作创新、奉献种业、强国富民”的中国种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充当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和竞争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种业发展环境。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构建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督体系,弘扬诚信经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间的关系;应会员要求参与维权、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审核,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论坛、展览活动。

(九)组织开展种子法规、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十)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组织组织的有关种子交流交易活动,帮助种子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二)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种子产业安全。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为会员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十四)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种子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宣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四)在种子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工作者,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文章来源:《种子科技》 网址: http://www.zzkjzz.cn/zonghexinwen/2020/1010/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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