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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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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以来,农作物种业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连续下发3个种业政策支持文件,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的连续推出,目的就
2011年以来,农作物种业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连续下发3个种业政策支持文件,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的连续推出,目的就是要推动建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制度。从中可以看到,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要求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种子企业将成为市场的主体;同时,现代种业也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巨大责任,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 我国的种子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是一个普遍的共性问题,能否有效承担起主体责任将直接影响现代种业的市场化进程。如何基于农业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降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风险,保护种业发展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一种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是发展现代种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正在开始进入种业,尝试与种业不同环节实现融合发展。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改进现有保险产品的问题和不足,可以充分发挥出保险的分散风险、促进自律、推动共赢等积极作用,为现代种业发展建立一种市场化的运行保障机制。 1 现有种子保险制度分析 1.1 现有种子保险主要的形式 现有涉及种子的保险主要为3类:一是种子质量保险,此类保险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出现在商品种子的销售环节,投保人为种子企业,主要是承保商品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以商品种子本身的价值为限;二是种子生产保险(制种保险),目前主要涉及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两类作物,投保人一般为种植户和制种企业,主要是出现在商品种子的生产环节,承保制种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异常天气等原因导致的减产损失;三是农业种植保险,投保人一般为种植户,主要是出现在商品种子的使用环节,承保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1.2 现有种子保险存在的问题 1.2.1 保障水平有限 以种子质量保险为例,承保的对象限于商品种子质量本身,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原因所引起的损失,往往超过商品种子本身的价值数倍乃至数十倍,简单的通过补偿等值种子不能解决问题;对于种子生产保险、农业种植保险,保险公司出于赔付成本考量,往往设定了比较低的赔偿限额、相对较高的免赔比例和较大的免赔范围,保险的保障水平 覆盖范围偏窄 目前的种业保险均为自愿投保的险种,无论是种子企业或种植户,都倾向于选择风险相对较高的区域或地块进行投保,而作为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扩大承保地域有效地分摊风险;还有部分种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需要各级财政按照比例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能力的制约,无法有效地扩大覆盖范围。 1.2.3 参保意愿不强 作为保险企业,推广种业保险需要在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上进行巨大的投入,而与之相对的是种业保险的赔付风险并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所以主动开展此类保险业务的意愿不强;作为用种者,参保和理赔的手续都比较繁琐,且保额相对偏低,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2 保险制度在其他行业应用的成功经验 如何克服现有种子保险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保险的转移风险、补偿损失作用,建立一种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企业共赢的种子保险制度?交通领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在道路交通领域,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车辆所有者、驾驶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有时会发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无法负担赔偿金的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车辆所有者、驾驶人能够负担有关的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的所有者、驾驶人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也往往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对这项制度进行完善,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 2.2 交强险制度主要特点 广泛性 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强制性 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浮动性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再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则提高其保险费率,通过该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自觉性。 2.3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据保监会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65亿辆次,交强险保费收入1418亿元,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亿元,处理事故赔案2643万件,赔付成本983亿元;其中,承保亏损47亿元,投资收益63亿元,经营盈利16亿元,当年实现盈亏基本平衡。由此可见,建立交强险制度在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 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构想 3.1 可行性 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与上述行业案例有着非常相似的方面。“春播一粒子,秋收万颗粮”,商品种子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在生产和使用中能发挥出巨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种子种植后,无论是自身质量还是外界因素导致,一旦发生事故纠纷,对当事的用种者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每个种子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品种、区域又高度集中,由于受自然气候、市场等多重影响,风险同样高度集中,可以说种子企业是“赚的起、赔不起”,一旦纠纷中用种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很可能引发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同时,如果从较大的地域、时间范围去看,种子生产、经营的风险系数又是相对稳定的,参加种子保险的范围越大,越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化解风险,提升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3.2 基本架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种强险)。 3.2.1 该项制度应确立2个主要原则 公益性原则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产业支持措施,种强险的主旨应当是服务农业生产的公益属性,同时,考虑到保险市场化运营的因素,种强险的经营应当以微利作为标准。强制性原则 明确所有市场销售(包括用于制种)的商品种子均应强制参加种强险,开始阶段可以选择种植面积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若干类主要农作物,后续再逐步扩展到其他作物,同时,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经营种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 3.2.2 种强险制度应明确3项主要内容 保险标的种强险主要保障因在种植商品种子中由于种子质量、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生产损失。投保人 种强险的保费由种子企业支付,种子企业作为投保人,既是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获利者,也是种子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由其作为投保人体现了“责权对等”的原则,并且保险公司便于统计收取保费、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被保险人 种强险的被保险人为商品种子的用种者,通过种强险这个机制,用种者在使用种子过程所发生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3.2.3 种强险也应建立相应的5项运行机制 基础费率机制 种强险应当由国家农业和保险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分不同作物种类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以及赔偿标准,保障种子企业、用种者双方的利益。奖优罚劣机制 对于因种子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种业保险公司可以上调保险费率,对于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种业保险公司可以加大保费费率上调力度。先行赔付机制 无论是因为种子质量还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的都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的,承保公司可以向种子企业进行追偿。保费补助机制 鉴于目前我国的种子市场发展水平,在推行种强险的开始阶段中,国家可以参照现有政策保险的机制,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种子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扶持种强险制度的推广。市场监管机制 在推行种强险的基础上,种子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检查时,除了监管种子质量外,还应当有权对商品种子投保种强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投保种子可以责令退出市场,并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农民能够买到的商品种子都有“定心丸”。 4 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优势 4.1 种子企业 种子企业通过参加种强险,在承担部分保费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恶劣天气、病虫害等不可控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使种子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提升品种潜力和种子质量,促进种子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种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企业一旦发生以次充好、假冒套牌的情况,保险公司将通过浮动保费、损失追偿等市场化手段,对种子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同时,保险业成熟的“黑名单”制度将使不良企业声名扫地,加速被市场淘汰的进程,促进种业行业的新陈代谢和自我更新。 4.2 用种者 作为用种者,购买具有种强险的种子,可以在提高有限成本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因种子风险造成的后顾之忧。在发生种植纠纷后,依靠先行赔付的机制,用种者不必再重复投诉、鉴定、调解、起诉等冗长的处理程序,合法权益将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在选择使用种子时,是否具备种强险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识别内容,用种者特别是用种农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套包、白包等套牌侵权、假冒伪劣违法种子的意识将进一步提高。 4.3 保险企业 种强险通过扩大参保范围,有效分散了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能够实现业务盈亏的平衡,有利于保险业务在种业的长期、稳定开展;同时,种强险作为保险进入种子行业的切入点,可以有助于保险企业与种子企业的深度沟通和合作,设计出符合行业实际的高附加值商业保险产品,互利共赢,推动种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取得更大发展。 5 种强险制度与现代种业发展 新型种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发展问题的新思路。从行业参与者层面,守法种子企业可以通过种强险制度获得降低经营风险的保障,得到稳定的发展环境,逐步做大做强;违法种子企业会因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面临经营成本增加和商业信誉降低的双重打击,逐步被市场所淘汰;用种者一方在只增加少量种子成本的基础上,农业生产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保险企业在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获取合理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对种子企业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通过种强险的经济杠杆,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推动种业行业的自律发展。 从种业行业发展看,“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能做好的就交给社会”的理念在种强险制度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行业的自律将成为市场发展的自觉方向,农业的种植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切实承担起了主体责任,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民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促进了种业的现代化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提升。
文章来源:《种子科技》 网址: http://www.zzkjzz.cn/qikandaodu/2020/0820/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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